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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液化石油气多少钱1公斤,今日石油气多少钱一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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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3、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4、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98修正)5、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6、336焦耳等于多少公斤液化气?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厂生产部分以外的一切经营、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用户、液化石油气受压容器、设备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设计、制造和施工安装。第二章 储配站第三条 储配站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储配站的建设方案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委托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做初步设计。

储配站初步设计必须经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施工图设计经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

凡涉及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拨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准动工。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当地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初验合格,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州、行署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签发《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 承担储配站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的单位,须经当地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报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各专业进行考核后签发设计与施工证书,方准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和检修任务。第五条 储配站站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远离居民区、村镇、工矿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地区,并应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第八条 远离市镇的储配站,应在市镇内设气瓶供应站。供应站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气瓶供应站的瓶库与周围建、构筑物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4的规定。第九条 储配站内液化石油气泵房、压缩机室、空、实瓶库、灌瓶间、残液回收间、槽车库及气瓶供应站的瓶库和工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化室、供气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泄压设施,并应设置不发火花地面。排风设备的孔洞底皮与室内地面标高应一致。泄压面积与建筑物体积之比不应小于0.2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的不同用途的房间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严禁设置连通的门窗洞口。门应向外开,严禁采用侧拉门。门窗宜采用木质,如采用钢门窗,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第十条 储配站内建筑物屋顶承重构件和雨罩棚采用钢结构时,所有的钢构件应涂抹防火涂料。第十一条 总储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储配站宜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火炬。总储量在40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的储配站可设自动点火事故放空管。400立方米以下的储配站应设放空管。事故放空火炬和放空管应设冷凝回收罐和阻火器。不准落火雨。放空管管口应高于罐顶2米,并应高出地面6米。第十二条 储罐区应设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在储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为1米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总储量超过2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每组储量不应大于2000立方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十三条 位于城镇边缘地带的储配站,当站内设置车辆专用的汽、柴油总储量不大于20立方米的储罐时,可设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内,但油、气储罐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墙,油、气储罐与分隔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第十四条 储罐的支承部分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采用钢支架时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储配站内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固定冷却设备用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升/秒、平方米。着火罐的保护

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移动式水枪的水压不应低于3.5公斤/平方厘米。喷淋管应采用非燃防锈材质,喷淋管尾部应设排污阀。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H计算。但位于城镇边缘及边缘以外的储配站,其总储量小于200M立方米的可按2H计算。水枪冷却用水量不应小于附表5的规定。第十六条 总储量大于400立方米的储罐区,四周应设置固定式水枪,且不少于四支。水枪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罐区,站内应设置消火栓。

总储量大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在围墙外消防车道的一侧应设环状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液化气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经营单位所属的供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后,方可销售。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经营单位(含供气站)歇业、停业、变更、合并、撤销的,须对用户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将第九条删除。五、将第十条中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六、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使用液化气40公斤以上的用户,应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向经营单位购气。”七、将第十九条中的“用户”改为“单位和个人”;将第(二)项中的“倒灌液化气和”字样删除。在第(四)项后增加两项:“(五)液化气汽车槽车不得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气;(六)气瓶间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气。”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处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一)对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擅自经营液化气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没收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歇业、停业、变更、合并、撤销的经营单位(含供气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建设液化气站或委托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液化气站设计、施工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液化气站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单位将非国家定点单位生产的液化气气瓶、调压器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投入使用的液化气气瓶未标有经营单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实行倒残、检漏、检量复秤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七)经营单位的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应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证书,对逾期不办证书又不停止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用液化气汽车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气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气瓶间相互倒灌液化气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燃气管理处对经营单位的资质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燃气管理处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准销证书。”十、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增删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城市煤气是现代化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一种主要能源。发展煤气可以节约能源,减轻城市污染,促进工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综合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城市煤气,对加速实现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城市应把发展城市煤气事业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城市煤气化。第二条 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

有条件的城市,应根据当地资源、财力和物力的可能性,合理安排,建设气源厂。对缺能的重点城市,应向国家争取分配优质原料,定点供应,以选择合理的制气工艺,发展城市煤气。

对特大城市和缺能的重点城市,油制气可作为城市调峰和增热的气源。第三条 经营城市煤气的单位,属于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它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工业生产服务,从事能源转化,组织好煤气的生产、输配和应用。它担负着居民生活、公共福利事业、工业生产的煤气供应。主管部门在制订城市煤气企业经营管理政策时,应根据企业特性,充分考虑企业技术开发、生产发展、基金留成、奖金提成、职工福利等利益,更好地促进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城市煤气供气原则: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高、精、尖工业和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且节能显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第五条 要按价值规律制订煤气售价,实行优质优价,高来高走的原则,使企业略有盈利。煤气定价应以生产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因素为依据。

在煤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时,应按居民用气价格高于烧煤价格,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高于居民用气价格,工业用气价格高于公共福利事业用气价格,并与油、电有合理的比价。计算价格的办法可按热值计价。第六条 城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第七条 城市煤气是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组成部分。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城市设施同步建设,确保易燃、易爆、易使人体中毒的煤气安全供应,城市煤气事业必须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协调发展。

基本建设第八条 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市煤气专业规划。在制订规划时,应认真做好当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能性、长远期的气源、原料需求、各类用户的比例、技术经济分析等项的调查研究工作。

城市煤气的新建、扩建工程,余气利用的节能工程和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可由多种渠道解决,集资要遵循自愿、受益、合理负担,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原则。第九条 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现有煤气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法的规定,限期解决三废污染问题。第十条 煤气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气源厂应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回收化工产品,合理联产其他产品,多种经营,以降低煤气成本。第十一条 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以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改革城市煤气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目的,要搞好优质服务。

煤气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煤气企业在加强经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考核以下指标:

1.供应量:人工煤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天然气销售量(万立方米/年)

液化石油气销售量(吨/年)

用户发展数(户/年)

其中:民用户

 公共福利事业

 工业用户

2.质量:煤气质量合格率(%)

3.消耗:人工煤气耗原料煤(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耗重油(吨/百万大卡)

 人工煤气(或天然气)输配耗电(度/千立方米)

 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耗油(公斤/吨)

 煤气自用量(%)

 煤气产销差(%)

4.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营业全员服务户数(户/人)

5.成本:人工煤气(或天然气)单位成本(元/千立方)

 液化石油气单位成本(元/吨)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6.利润:利润总额(万元/年)

7.重大事故发生次数:重大设备事故(次/年)

 重大人身事故(次/年)

 煤气中毒事故(次/年)

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98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的管理,维护液化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供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公安、工商、劳动、技术监督、规划、交通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申请经营液化气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二)有符合安全技术防火规范的固定地点和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

(四)有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营业章程和管理制度。第六条 经营液化气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领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注册。

经营单位所属的供气站,必须取得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后,方可销售。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业务。第七条 经营单位(含供气站)歇业、停业、变更、合并、撤销的,须对用户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发放供气保证书和换气本(卡),定期向市燃气管理处报送统计报表。第九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销售场所明显部位应悬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并公布营业时间、气瓶重量和价格,设置公平磅秤,实行合理退残(留气)。第十条 经营单位实行计划价格的,必须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实行市场价格的,应定价合理,公布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市场价格的定价标准和调价幅度须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液化气站,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经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同意。

液化气站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燃气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单位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管理处会同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安全防火等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防火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供气安全。液化气站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宣传,发放安全使用须知。第十三条 液化气气瓶充装,实行倒残、检漏、检量复秤制度,禁止漏气瓶,超、失重等不合格的液化气气瓶运出充装站。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投入使用的液化气气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单位生产的产品,其品种应相对集中。液化气气瓶应有明显的经营单位的标志,具体标志由市燃气管理处确定。第十五条 从事液化气充装的单位,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液化气贮罐、液化气槽车罐体必须逐台领取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液化气贮罐、液化气槽车罐体及其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由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更换。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操作人员,须经过市燃气管理处和公安、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经营服务、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须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期向市燃气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第十八条 使用液化气40公斤以上的用户,应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向经营单位购气。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液化气安全使用须知操作使用;

(二)不准烧烤、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不准排放液化气气瓶内残液;

(三)不准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四)严禁私自拆修液化气气瓶角阀和调压器;

(五)液化气汽车槽车不得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气;

(六)气瓶间不得相互倒灌液化气。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管理,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和液化气用户,以及从事液化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第四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经营单位开业、停业的审核和自管单位开办的审批。

(三)负责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供应站的规划布局和站点设施的审核。

(五)负责对在本市从事液化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六)会同市劳动部门对液化气灌装工,泵房操作工进行岗位培训及考核发证。

(七)负责液化气行业状况的综合统计和技术交流。

(八)负责整顿全市液化气经营市场,查处违反液化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液化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劳动、规划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的液化气行业管理由当地城建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燃气办指导。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的贮灌站、气化站、换瓶站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贮灌站

1.液化气来源稳定并符合标准。

2.具备运输、接卸及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工艺。

3.固定站点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设施;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按供应规程配备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国家、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二)气化站

1.气化站至少有一个贮灌站做依托,由贮灌站保证长期供气并负责钢瓶及压力容器管理。

2.有市级劳动部门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

3.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固定站点及消防设施。

4.有安全技术操作规模,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5.有液化气专业技术人员。

(三)换瓶站

1.固定站点及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要求。

2.有贮灌站做依托,由贮灌站负责钢瓶管理。

3.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项目应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单位须向市燃气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审查工程设计应有市燃气办、消防、劳动等部门参加。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变更设计。第八条 凡承担我市液化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有与所承担的设计、施工任务相应的资质证书,到市燃气办办理登记认证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办会同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 新建贮灌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燃气办申报资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可投入运行。经营单位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一条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贮灌站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供应单位,不得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未经批准不许设立换瓶点、代换点。

个体户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二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责任:

(一)供应单位必须建立用户档案,负责管理用户钢瓶,定期填报统计报表。

(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市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

(三)经营单位应建立内容完备的经营章程。

(四)供应单位对单位用户的炉灶等设施应进行检查,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36焦耳等于多少公斤液化气?

6.72公斤。

1、若液化气是液化石油气,每公斤的液化石油气燃烧产生的热值约为50兆焦耳。

2、336焦耳就等于336除以50等于6.72公斤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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